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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肇事”的停车位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7:46:00    


案件回顾

李先生与刘女士均系西安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使用的是立体机械停车位。2024年3月,李先生前往地下车库取车,进入车辆后未关闭车门,此时刘女士刷卡取车,李先生的车位突然上升,导致车门在上升过程中卡在横梁受损。

李先生认为,除刘女士承担责任外,小区物业公司未告知刘女士操作机械车位的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亦应承担责任。后关于赔偿费用,各方协商无果,故李先生将刘女士、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诉至西安雁塔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修车款3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因侵权需赔偿相关费用,应当就二被告对其有侵权行为、自身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

原告作为该小区业主,明知其车位为机械车位,对安全注意事项本应知晓,但其在进入车辆后并未及时将车门收回关闭;而被告也是该小区的业主,在取车时未仔细观察车位附近情况。因此,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自身与被告刘女士均有责任。结合原告陈述及事发视频显示内容,李先生与刘女士各承担50%为宜。鉴于李先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女士向原告李先生支付赔偿款1500元。

法官说法

该则案例告诉我们,作为被侵权人的一方若主张相关赔偿费用,应就对方存在侵权行为、自身存在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若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诉请便可能得不到支持。

同时,大家停车时务必养成及时将车内发动机熄灭、车门锁好的习惯,避免安全隐患和财物失窃风险。此外,在停车或启动时一定还要仔细观察周围的环境,尤其是使用立体机械车位的车主,应特别注意车位上下是否通畅安全且要及时排除障碍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 余洁 贺超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陕西法制网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